三部門:網絡直播平臺每半年要報送主播營利情況

來源:中國新聞網

中新財經3月30日電 3月30日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、國家稅務總局、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發(fā)布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(yè)健康發(fā)展的意見》。

文件明確,加強網絡直播賬號注冊管理,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、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(fā)布者個人身份、直播賬號、網絡昵稱、取酬賬戶、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。(完)

標簽: 直播平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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